| 2007-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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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对于不纠正的,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监事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2)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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