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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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公司和金盛某保险公司股权变更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 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 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二) 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十一、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 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三) 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五、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 必须报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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