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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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经济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各项公积的增减; 5、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处理办法前后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内容、原因、累积影响数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国家规定适用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所属公司确属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公司财务部批准。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上述划分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三条 记帐凭证一般采用通用记帐凭证,业务较多时可采用收、付、转凭证。 第四条 凭证的稽核要求: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印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审批权限中各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印章,编号连续,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能以报销联作为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收款收据或者汇款的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借款单必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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