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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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土地使用权回收合同甲 方: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敏勇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大佛路8号乙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柏藩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 第一条:合同订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回收标的物 甲方依据本合同回收的标的物是乙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新国用(2000)字第2000738号86750平方米地块(见本协议附件之"地块附图"),乙方同意将该地块转让给甲方。该地块使用剩余年限为46.92年,截止至2049年1月3日。土地权属证书见本协议附件之"权属证书"。 第三条:回收补偿的金额 根据绍兴市世博不动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2001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该地块评估净值为2680.58万元。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被回收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为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万伍仟捌佰元整(人民币2680.58万元)。与本次土地转让有关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补偿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确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另有协商外不再更改。 第四条:付款方式、期限 甲方在甲乙双方已办好回收标的物的交接手续和已办理回收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土地移交的条件、期限 1.乙方保证对所回收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回收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交给甲方。 2.乙方应保证回收标的物未设有他项权利或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如回收的标的物已被乙方设定他项权利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期支付补偿费,每逾期一天,按回收补偿费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给乙方;乙方不按期交付回收的标的物,每逾期一天,按回收补偿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乙方对所回收的标的物设定了他项权利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以至产生纠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回收补偿费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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