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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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山项目法律组尽职调查报告 (仅供锡矿山项目组内部使用)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二OO四年七月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对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项之 尽职调查报告中博律专字(2004)第71号致: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承蒙贵司委托,作为贵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对贵司与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锡矿山)合作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于2004年6月24日至29日对锡矿山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走访了湖南省冷水江市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集了锡矿山法律方面的部分资料。现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现场核查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一、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1、 历史沿革及改制情况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锡矿山矿务局,锡矿山矿务局在工商部门成立登记的日期为1949年11月15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锡矿山矿务局改制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湘经贸企业[2001]245号),锡矿山矿务局整体改制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1年6月4日办理注销登记和新公司设立登记。锡矿山矿务局注销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20万元,改制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注册资本为24,959.68万元。锡矿山矿务局在改制的同时实施了债转股方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对锡矿山矿务局的债权转为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2、 股东情况 1) 股东及出资 根据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文及锡矿山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锡矿山注册资本为24,959.68万元,股东为3名,其中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出资18,779.68万元,占75.2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3,700万元,占14.8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2,480万元,占9.94%。 但是,根据锡矿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记载,锡矿山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为20,592.3万元,其中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投资14,412.3万元,占69.99%;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3,700万元,占17.9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2,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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