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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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下达与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政令得以彻底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决议、批示、指示等政令的下达与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条 下达的政令应简洁、明确、全面。受令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第二章 政令的下达 第四条 政令的下达人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政令的下达应遵循统一指挥原则。执行董事直接向总经理下达政令,但不能越过总经理向其它高层管理人员或部门经理下达政令。受令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向任务下达人做出保证。如果认为不能完成时,应在收到政令的当天向任务下达人说明。 第六条 执行董事政令由执行董事签发,受令人签字后,任务单应交一份给办公室秘书进行行政督办电子录入。 第七条 总经理政令由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直接向高层管理人员或部门经理(主任)下达政令,任务单应交一份给办公室秘书进行行政督办电子录入。 第三章 政令的监督执行与反馈 第八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政令由办公室秘书负责督办,每月月底由办公室秘书将行政督办完成情况报办公室主任,作为月报的一项内容反馈给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第九条 在规定的汇报时间或遇到特殊问题时,受令人应向任务下达人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单》(见附件二. 执行情况报告单)。 第十条 《执行情况报告单》上反馈的内容为目前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督办人要及时了解受令人的任务执行情况,最终在"行政督办任务单"上签字。验收人在了解执行情况后,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签字。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受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执行情况,在考核结果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 第十三条 遇到问题没有及时汇报,致使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在考核结果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 第十四条 上级在收到《执行情况报告单》后,发现下级要求提供相应支持而置之不理时,在考核结果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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