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业务手册 OP 4.37
业务政策
注: 请用OP和BP 4.37取代1996年9月发表的版本。可能适用于大坝项目的其他世行政策包括:
OP/BP 4.01,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环境评价》); OP/BP 4.04, Natural Habitats(《自
然栖息地》); OP 4.11, Cultural Property(《文化财产》); OD 4.20, Indigenous Peoples(《土
著民族》); OD 4.30,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 (《非自愿移民》) 和OP/BP 7.50, Projects
on International Waterways(《国际河流上的项目》)。凡关于大坝安全的问题请恰农村发展
部主任。
这些政策系供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不一定是对此问题的完整论述。
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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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是 2001 年 10 月 OP 4.37《大坝安全》英文版的中文翻译件,它包括经世界银行核准的
政策的权威文本。本翻译件如与2001年10月OP 4.37的英文文本有任何出入之处,以英文文
本为准。
大坝安全
1. 无论任何大坝,其所有人
1
均有责任在大坝的整个寿命期间保证采取适当的措施
并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确保大坝的安全,无论其资金来源或建设阶段如何。大坝
如果不能正常发挥功能或出现失事,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此,世行
2
其资 建
的 坝 其所资 将 的 建大坝的安全。
新建坝
2. 世行在 一个 建 坝
3
的 提供资金 ,将 安 有 任的
业人员 行大坝的设 施工 。世行 人
4
在大坝 建 ?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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