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确保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追求股份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动作的要求,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成功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绩考核,是通过签订内部业绩合同的方式,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业绩合同的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其薪酬、奖惩及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
突出业绩原则。坚持把业绩放在首位,引导高级管理人员追求股份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2、
责权一致原则。体现责任和权力的统一,建立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业绩目标的实现。
1、
分层分类原则。对考核对象,按照总部职能部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等不同层次,生产、经营、科研规划和党群等不同类别,以及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2、
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指标要客观、科学、规范;考核方法要符合实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考核内容、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做到考核过程透明,考核结论公正。
3、
严格兑现原则。要严格按业绩合同进行考核,并把工作业绩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兑现薪酬、奖惩和使用的主要依据,使业绩与个人利益紧密挂钩。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专业公司(含中联油)、地区公司、科研规划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它需要股份公司进行业绩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业绩合同
第二条 业绩合同是股份公司授权的特定人员作为发约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作为受约人,经契约的形式,双方对应实现的工作业绩所订立的协议。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