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
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
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
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
1、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2、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
3、
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