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致:XX有色公司
日期:2004年10月14日
关于:XX有色公司重组中钨高新项目
我们作为贵公司重组中钨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钨高新”)项目的法律顾问,自2004年10月8日开始对中钨高新第一大股东某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信”)持有中钨高新股份的情况以及中钨高新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查。
我们于2004年10月5日提交了关于中钨高新以及中科信持有中钨高新股份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问卷;2004年10月9日和10月10日,我们与中钨高新管理人员进行了会谈,取得了部分资料;2004年10月11日和12日,我们在中钨高新进行调查,取得了部分资料。
由于受时间和资料的限制,我们在上述期间内无法进行全面的调查,并且我们调查工作的深度也受到接受调查方配合程度的限制。因此,本报告是依赖于目前已经取得的资料以及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所了解到的信息。
在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前述材料的过程中,除非发现明显相反的情形,我们假设:
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
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签字人均有充分权力或授权;
中钨高新向我们作的所有说明均是真实的,并且在其所说明的范围内是完整的。
关于本报告中的内容,如有任何进一步的补充资料,我们将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参考使用,不应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应全部或部分提供给其他第三方。请注意本报告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中钨高新及相关公司的商业机密,应仅限于贵公司重组中钨高新之目的使用。
如就本报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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