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权与市场、企业的关系
本节概述了产权与市场、企业的一般关系。指出产权制度与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整体,产权制度为市场机制的存在创造基础,市场运动是产权的实现形式。为此,从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和产权界区不清导致市场失灵正反两个角度论证了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的内在联系。最后,通过对企业性质问题的思想史梳理,揭示了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密切联系和替代关系。
第一节 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
作为一种历史的生产方式,产权制度与市场机制是一统一整体,产权制度为市场机制的存在创造基础,市场运动不过是产权的实现方式。因此,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的经济,其交易的内容本质上是产权。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对于产权制度便存在一系列最一般的要求,即只有当社会财产权利制度满足某种必要条件,社会资源的配置才可能以市场机制为基本方式,这些必要条件的任何不满足,都会使市场机制难以成立,至少使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存在缺陷。
本节集中探讨作为一般而不是特殊的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即不把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如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还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等命题考虑在内,只是从最一般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市场经济社会就必须具备的条件出发,探讨需要在产权制度上做出怎样的安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市场秩序与产权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对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根本性命题做简要的分析,本章第四节将对此做更为详尽的分析。
1、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
市场经济作为平等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内容又是产权,因而,市场经济对于财产权利制度的产权首要要求,便是要求作为市场交易运动内容的产权必须是单纯或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必须是可交易的法权,而不能是超经济性质的特权。
一切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化必然构成对体现法权关系的市场经济的根本排斥,而超经济强制的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社会财产权利制度的超经济性质。当对资产的权利表现为超经济的政治、司法、立法、行政、宗法等权利的附属品时,资产的运动便不可能首先服从等价交换的市场竞争准则,而是首先服从超经济准则;只有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才可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以实现价值运动,超经济性质的权利另有其运行规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强行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