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利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的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且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各个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监理合同双方都应遵守;“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可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附件”是规定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