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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
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部审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
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直属办事处,各分、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
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部,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承担审计委员会
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
个人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设部门经理,负责总体内部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
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除具备审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审
计师、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审计工作三年以上。审计人员应具有
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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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