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26 号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 2004 年 12 月 9 日新闻出版总署第 4 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图 书 质 量 管 理 规 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 ( 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 、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 ( 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 、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 - 1999) 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 - 1999) 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