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经营伦理假设 第二章 非伦理经营假设第二部分 经营伦理假设 第二章 非伦理经营假设
一、非伦理经营假设的基本特征 1、企业目的是使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不必考虑经营活动对他人、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2、经营活动是特殊的活动,与社会的伦理规范无关,不能以社会的伦理规范来评价经营活动;
案例:
从1995年12月至1998年5月,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240个商标,其中有48个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或上市公司的简称文字相同,包括长虹、熊猫、水仙、双鹿、白鸽、江铃、飞乐、东宝、嘉丰、兰生、望春花等。一些相关企业表示了极大的不满,认为这种“抢注”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
案例:
外贸中心负责人在解释此事时表示,法律上没有“抢注”概念,48个上市公司的注册范围并未涵盖《商标法》规定的全部类别,而外贸中心只是选择了它们不需要的类别依法进行注册,根本不存在“抢注”和“侵权”问题。至于大批注册的目的,是基于长远需要,筹建中国(深圳)出口商品交易中心,计划要发展1000个会员,需要向他们推荐商标并与之共创出口品牌。他特别强调,申请到的商标,最终目的是全部自用,但为了妥善解决与48家上市公司的关系,可以考虑以成本价作为基数转让,除此之外,绝无其他用途。“虽然合法,但却违背商业道德”的批评是不成立的,法律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规范,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都符合公共道德,抛开法律谈道德,是“人治”的翻版。
案例:
外贸中心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与被“抢注”的企业联系,希望企业花钱买回自己的商标。比如,外贸中心曾向北京、武汉等地商标事务所发函,请求联系商标转让事宜,对委托转让的商标明码标价:“凤凰”商标110万元,“长城”商标107万元,“孔雀”商标96万元,还向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去函,商谈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7件“熊猫”商标。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金琪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的注册商标谁拥有专用权,但是我国《民法》还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外贸中心“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