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90.12.20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00751422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5.1.4 行政院金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981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 層所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
由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 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
進保險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 保險業之營運係以謹慎之態度,依據董(理)事會所制定之政
策及策略進行。
二、 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 資產受到安全保障。
四、 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完整、正確、可供驗證,暨及時之資訊。
五、管理階層能辨識、評估、管理,及控制營運之風險,並保有適足
之資本以因應風險。
六、 相關法令之遵循。
第三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 事會通過。董﹙理﹚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保險業應將異 議意見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
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 亦同。並應配合經濟環境發展、法
規及財務業務作業流程之變更,定期檢討修正之。
保險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 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理)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
第四條
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原則:
一、 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
覆核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