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
用气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气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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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为了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气地点、供气压力及通气时间
1.供气地点:
2.供气压力:
3.通气时间:在甲方交纳全部燃气用户建设费后,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 天内进行置换通气。
其他约定:
第二条 气价及气费付款方式
燃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执行,按 元/NM3收取。如果因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动需调整价格,乙方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施调整后的新价格。
付款方式:甲方持磁卡到乙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地点购买天然气或每月由甲方向乙方直接交纳气费。
第三条 增容与变更用气
1.如果甲方需要增加用气设备,须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安排安装。
2.如果甲方需要变更燃气用途、户名、燃气具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增加用气量、某著名通讯公司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安装,甲方不得擅自实施。
3.甲方如暂停或停止用气,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 维修与服务
1.用户户内燃气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庭院管网资产属小区居民共同所有,产权分界点是:
[1]调压箱出口,即低压与中压交界处;[2]其它: 。
2.自置换通气之日起,乙方对向甲方提供的灶具、热水器免费保修1年,采暖炉免费保修2年,并对甲方户内的管、阀等燃气设施免费保修1年;甲方从其他经销商处购置的燃气设施和超保修期发生的其他维修业务,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甲方私自移装、改装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其他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