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
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所含全部材料。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
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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