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统建区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中统建区直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厅、局、委、办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在银直属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2003〕45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宁政〔2003〕126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04〕130号)的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统建区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列入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其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统一管理,购买资格的审查工作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
第二章 价格的确定
第四条 集中统建区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建设厅会同物价及有关单位在考虑政策连续性的情况下,参照同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确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宁价费〔2004〕130号)规定的权限、程序,在项目开工前报批。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治区物价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销售对象
第六条 集中统建区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第(一)(二)(三)项规定,且符合第(四)(五)(六)任一项规定的家庭:
(一)具有银川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自治区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在银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
(三)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单身职工年收入在2.25万元以下)的职工家庭;
(四)无房户(指没有参加房改购房、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