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以下简称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
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
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
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