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和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
银行和客户之间经常是经常存在债权债务的复合关系:一方面当客户在银行开立帐户,将钱“存入”银行时,实际上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同意银行对该资金进行运用,银行是客户的债务人。当客户银行获取贷款时,银行则成了客户的债权人。
在银行和客户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债的关系中,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及责任构成了银行与客户交往的基础。在银行和客户互为债权人的情况下,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往往将两个债权互为抵销。银行的这种抵销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为了简便清偿,而是已经成为银行保障其债权的重要方式。本文将就银行和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问题做一简要论述,以有利于银行正确行使抵销权来维护其债权的安全。
一、我国目前的抵销制度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少有关于抵销的规定,其中《企业破产法》第33条仅对企业破产中的抵销权做了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而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抵销给予了全面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我国目前将债务相互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自己的债权来清偿债务,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单方抵销(第99条)和合同抵销(第100条)两种。
1、判决抵销
判决抵销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将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予以抵销。一般发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债务人以另一方对自己也有负债为由予以抗辩,由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抵销。我国合同法对判决抵销没有规定,在这里我们也不做详述。
2、单方抵销
单方抵销也称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当这种条件成就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一定额度内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抵销的效力,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只有在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