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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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
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
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
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
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
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
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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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
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