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1 -
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
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 一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 二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 三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 四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
司。
本条所称 “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 不论口
头或者书面 ) 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
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控股股东为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
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
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
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
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
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