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 淄博华光陶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某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 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 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