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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
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1 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
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安
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
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
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
补贴。
第四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
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
及时到位。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
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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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
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
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
划期一般为 3~ 5年。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
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
为3 ~5 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
本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