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新闻出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南京市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当以及不作为的,依法向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局监察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违法的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新闻出版(版权)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当向社会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局监察室负责处理:
(一)认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四)认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侵犯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或认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申请,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许可证的;
(六)认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物,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违纪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