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制度
一、中国的行政领导体制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央集权制单一制是中央地方关系的基本模式。因此,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
中央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1954年,此前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设立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包括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制定其它能够影响全国所有地方政府和居民的政策和措施,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绝对的、集中的权威和权力。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央集权制单一制,且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明确、法定的分权关系,在根本的意义上地方政府主要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设置和存在的,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的政治和行政地位,基本上是中央政府设置在地方的分治机构,因此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均不具有最终的法律和政治效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均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改变,任何地方、任何层级、任何领域在任何行政问题上均需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国务院对全国任何地方、任何层级的地方政府实行直接或间接的领导。
国务院的最高行政地位还意味着在中央政府体系中基本不存在独立于国务院而存在的、担当某些特定任务的独立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行政职能完全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因此国家的行政权力是统一和集中的。
二、首长负责制
(一)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国务院的工作由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在主要的国家机构中,国务院是唯一实行明确的首长负责制的机构,即总理是国务院的唯一法定责任人和最高领导人。
(2)在国务院内部,实行总理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