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报领经费,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向基层会计单位领取备用金,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 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经费领拨、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并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二) 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 参与本部门有关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妥善调度、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资金,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事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会计机构应当设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