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中国的行政审判体制:问题与改革
摘要:行政审判体制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的是全面性危机,问题突出表现为: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威性严重缺乏,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深层次来看,涉及到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法官的官僚化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文章在剖析成因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改革路径上应当推行整体性的结构化改革,在中国建构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才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改革;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问题是当前制约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中,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那么,问题在哪里?又如何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又是什么关系呢?
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宏观分析
基于现代国家对于司法的一般界定,审判体制与司法体制在含义上基本一致,审判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院的外部管理体制,即法院系统同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法院的内部管理体制,调整法院系统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审判体制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善”的审判体制主要表现为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等价值的追求。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其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1]。司法的权威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关于司法的权威性,既包括司法对于当事人应当具有权威性,又包括司法对其他机关、个人而言具有权威性,并且后者在树立司法权威形象上尤其重要;前者可称为“司法的内在权威性”,后者可称为“司法的外在权威性”。基于我们对于司法的认识,司法独立就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的独立;现代型的法院制度普遍以高度独立为其状态或特征,审判独立包括了整个法院机构的外部独立和法官个人的内部独立。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司法与行政不分且无独立性,当下的中国在司法上实现了两点转变:一方面,法院已脱离行政、立法而成为一个单独设置的机构,另一方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