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当公示。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及时送达、全程监督。
第八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
第九条 各承办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公布的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