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办事制度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18条
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二、办理范围
本区域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有关部门批文*
3、规划选址意见*
4、地形图
5、管线图*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份(或报告表3份、登记表3份)
7、排水证明*
8、项目总平面图
9、房屋使用凭证(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其它)*
10、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登记表(2份)
11、污染治理方案*
12、废弃物处置合同*
13、建设项目名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施工图*
15、申请报告
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9、其它*
注:*表示视建设项目情况而定
六、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人)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受理—→区环保局审查 —→区
环保局作出审批意见
七、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