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以及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赣教计字[2005]21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财务会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其会计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账户。
学校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除独立核算单位外),未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学校任何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置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财务例会制度,根据不同的管理层次加强对财务资料分析和对财力的宏观控制。计划财务部门不仅要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还应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人才培养成本计算,为学校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级核算,民主理财”的总原则,对各项财务收支,分别实行以下管理体制:
一、对预算资金在核定收支的基础上,实行“综合预算,统一核算,定额分配,分块管理,包干使用,自求平衡,提倡节约,超支不补”的宏观控制管理体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