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在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后来,地震责任从财产险中被剔除。200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用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的话说,“当时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不考虑地震因素,加上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这个风险。”同时,很多投保人觉得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没必要为之多付出保险成本。如此背景下,地震从财产险中消失。
其实,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离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大距离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完善的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的自然灾难的商业险付之阙如,很难有效地弥补重大灾害给国民带来的巨量损失。2007年云南省普洱市发生6.5级地震,震中宁洱县蒙受29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尽管中央财政下拨了数千万元救济款,社会也有捐助,但对弥补当地居民的财产损失依然作用有限。我国今年年初发生的大面积的雪冻灾害,经过反思,人们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便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保险制度不是保险一个部门的事情,应当从全社会的角度,从保险制度是内生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的、必要的元素这个角度和高度来认识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业已成为保险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
事实上,“面对地震这样的巨大灾害,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风险,需要政策的支持”。按照公共财政的理念,当以政府为主导,与诸大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大大提高赔付标准,并由政府和保险业分摊风险。也有专家建议,干脆由政府自己成立一个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各大保险公司出钱,相当于保险公司在这里进行“再保险”。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彰显政府的担当,大力发挥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看到,面对巨灾,保险的方式要比财政的方式更高效,更直接,更便捷。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面对风险,防护屏障依次应该是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只有在保险也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再由社会援助、政府来解决。但愿本次地震能够推动中国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发育,从而改变长期以来巨灾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不利格局。笔者甚至希望,从当下开始,着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政府的担当和引导下,把救济机制转变成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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