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了错案责任的省级最终认定权。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广东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级和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纠正错案的权利和责任,错案认定权原则上在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但从公正公平出发,为减少和避免各地自断其案、不断其案的现象发生,《办法》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案认定结论作为最后决定。确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认定权,强化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权。
(五)加大了错案责任的追究处理力度。《办法》根据错案情节的轻重,区分四种情况对错案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错案频繁的,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经考核叙再履行职责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对发生错案的仲裁机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从重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办法》在加大错案责任处理力度的同时,为保障仲裁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申诉申辩,规定了不服错案追究决定的救济途径。错案责任人可在收到错案追究决定后30日内向作出错案追究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查,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是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