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 | 资料 | 下载分类 | 最新更新 | 下载排行 | 资讯 | 品牌 | 管理书籍 | MBA | 专题 | 博客 | 原创 | 专栏 | 知道 | 管理人之家 | 论坛 | 游戏
 
     热门搜索:管理词 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 物流管理 人民币升值原因 娃哈哈 百威啤酒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 
您的位置:管理人网-管理资讯-企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www.manaren.com   2007-12-24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上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页
  >>推荐专栏
  >>精彩专题
 ■ 资讯栏目
 ■ 管理资讯精华
 ■ 管理博客精华
 ■ 热门管理资料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信息中心 | 资料发布 | 资料举报| 广告联系
Copyright-2006-2009 www.Manare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粤B2-20070425 ]